驻职院[2022]128号
为加速推进学校“双高”建设,夯实学校升本基础,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水平,特将《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资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资助范围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术成果资助的范围包括论文类、著作类、项目、成果鉴定类、平台类、专利类、艺术作品类和技术转让类。资助的对象是我校在编教职工。
二、资助标准
本资助办法所指“论文”,系指公开发表于正式期刊(以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为准),并可在三大网站(知网、维普、万方)查询的学术论文和我校学报上的论文,不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综述”等报导性文章。所有科研项目结项后,按本办法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论文
各级论文所属单位均为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我校教职工合作完成的理工类论文,第一作者资助总额的70%;第二作者资助总额的30%。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一二区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一二区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5万元。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3万元。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三四区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三四区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2万元。
4.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1.2万元。
5.被工程科学引文索引(EI)的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5万元。
6.一般CN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1万元。
7.一般CN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05万元。
8.我校校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03万元。
9.增刊、扩展版、论文集、非法刊物及正刊附属的广告、书评等栏目中(无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论文要素)的相关文章不予资助。
(二)项目
列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社会科学和科技发展规划的科研项目,已经完成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项的。各级项目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支配;参与外单位项目的我校教职工不予以资助。
1.国家级:每项资助10万元。
2.省(部)级:每项资助3万元。
3.厅级重点:每项资助2万元。
4.厅级:每项资助0.5万元。
5.市级:每项资助0.2万元。
6.局(委)、校级:每项资助0.1万元。
(三)成果
各级成果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项目类参评获奖的成果,成果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支配;论文类参评获奖的成果,成果资金由第一完成人支配;项目、论文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项目、论文和成果奖同时给予资助;参与外单位成果的我校教职工不予以资助。
1.国家级:一等奖资助10万元,二等奖资助5万元,三等奖资助2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资助5万元,二等奖资助3万元,三等奖资助1万元。
3.厅级:一等奖资助0.5万元,二等奖资助0.3万元,三等奖资助0.2万元。
4.市级:一等奖资助0.3万元,二等奖资助0.1万元,三等奖资助0.05万元。
5.局(委)、校级:一等奖资助0.1万元,二等奖资助0.05万元,三等奖资助0.03万元。
(四)科研平台
1.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园等,每个平台运营学院资助60万元,牵头单位资助30万元。
2.省部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园等,每个平台运营学院资助40万元,牵头单位资助20万元。
3.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园等,每个平台运营学院资助6万元,牵头单位资助3万元。
科普类平台参照以上各级别标准的10%进行资助。
(五)文艺作品
文艺作品必须在合法出版物上刊出,或在合法媒体展播,或在党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展演;文艺作品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在编教职工;文艺作品展演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党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以上部门附属、委托的机构,如文联、音协、美协和书协等。
1.国家级:一等奖资助10万元;二等奖资助5万元;三等奖资助3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资助3万元;二等奖资助1万元;三等奖资助0.5万元。
3.厅级:一等奖资助0.5万元;二等奖资助0.3万元;三等奖资助0.2万元。
4.市级:一等奖资助0.3万元。
5.局(委)、校级:一等奖资助0.1万元。
(六)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译著)
1.专著:每部资助1万元。
2.合著:第一主编资助0.5万元,第二主编资助0.3万元,第三主编资助0.2万元;著作作者不超过3人。
3.译著、编著:0.5万元,字数不低于15万字。
(七)专利
各级专利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且发明所有权归我校所有,专利资助资金由第一完成人支配;参与外单位专利的我校教职工不予以资助。
1.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
2.实用型专利:每项资助0.0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0.02万元。
(八)软件著作权
每项资助0.02万元。
三、资助程序
(一)申请学校科研成果、平台资助部门、个人,需持成果(著作、项目、成果)原件或成果、平台证书原件进行成果登记申报;申请学校论文资助者,需持论文检索页进行登记申报。
(二)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和资助数额,由科研处具体办理,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成果的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不在统计时间范围内的不登记、不申报,不予资助,特殊情况以当年发布的统计通知为准。超过统计截止日期不再受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