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职院[2022]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高层次科研成果产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 号),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和中科院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配套经费的范围
第二条 纵向项目(重点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落地计划等下设的课题除外)立项的,申请人可向学校提出经费资助和配套,国家级项目给予1:1.5经费配套,省部级及教育厅重点项目给予1:1 经费配套,其他受资助项目给予1:0.5经费配套,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条 横向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科研条件建设,由学院设专项经费支出。横向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依据实际到款数额给予30%的配套经费支持,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配套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研究、学术活动及项目评审等支出。
第五条 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项目经费支出在0.3万元(不含0.3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签字;
2.项目经费支出在0.3-1万元(不含1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科研处相关办事人员审核相关材料;
3.项目经费支出在1-2万元(不含2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科研处相关办事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科研处处长审批;
4.项目经费支出在2-5万元(不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科研处相关办事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科研处处长审批,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5.项目经费支出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科研处相关办事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科研处处长审批,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6.项目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科研处相关办事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科研处处长审批,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统一监督。
第六条 配套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
1.厅级以上(含厅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无配套经费的重点项目,须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支出。
2.配套经费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及配套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须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支出。
3.配套经费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经费不低于配套经费总额的60%;其他支出须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条 用配套经费购买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等,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招、投标规定,购置后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八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周期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致,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可以用于相关的后续研究,支出范围不变,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项目仍要兑现。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考核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鉴定前,课题组须向科研处提交配套经费的执行、使用情况,经科研处审核确认后,符合经费支出要求的项目,方可结题或鉴定。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与未按支出范围与比例支出经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将不再给予经费配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关于经费的具体管理要求参照《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